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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時間: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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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3618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一號)

        《安徽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已經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安徽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四章 技術推廣應用

        第五章 引導激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規范綠色建筑活動,節約資源,降低碳排放,促進碳中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規劃、建設、運行、改造、技術推廣應用、引導激勵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

        第三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全面推進、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金融、土地、規劃、建設等支持政策,將綠色建筑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交通運輸、科技、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綠色建筑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樹立綠色發展意識,推動形成綠色生態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加強綠色建筑領域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

        對在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綠色建筑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標準等級。

        設區的市、縣(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基本級綠色建筑標準等級進行建設。

        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等級進行建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執行更高的綠色建筑標準等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新型建筑工業化要求等內容,并確定各類新建民用建筑的綠色建筑標準等級要求。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應當體現綠色建筑發展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注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標準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標準等級要求。

        建設單位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綠色建筑標準等級或者參數要求。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等級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內容。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等級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筑標準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等級的施工方案,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公示綠色建筑標準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施工方案,編制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等級的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受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對綠色建筑相關工程材料和設備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等級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等級相關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時,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筑標準等級,在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標準等級、主要技術措施和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辦法,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可以制定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的地方標準,鼓勵制定團體標準,引導制定企業標準。

        推進與滬蘇浙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的地方標準協同,促進長三角區域綠色建筑產業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標準的落實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筑實體質量和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二十一條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進行維護和保養,保障綠色建筑正常運行。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人和專業服務單位不得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公用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維護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電、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五)綠地率和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編制計劃,推動既有民用建筑參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進行圍護結構維修、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開展節能改造,鼓勵參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先行納入改造計劃,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同步實施建筑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條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綠色建筑運行、民用建筑節能節水改造等提供合同能源、合同節水管理服務。

        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改造,改造后節約的能耗資金,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約定的節能服務機構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實時監測,推進公共建筑能耗統一監管平臺建設。

        

      第四章 技術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筑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天然采光、建筑遮陽、隔熱保溫、立體綠化、余熱回收、可再生能源利用、雨(中)水利用等適用技術。

        支持光伏建筑一體化、無接觸空中交互等先進性、智能化新技術在本省推廣應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其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關鍵技術的研發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領域,促進綠色建筑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綠色建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研發機構建設。

        民用建筑采用沒有工程建設標準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論證后可以在該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基地建設,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和技術體系,提高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

        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優先應用裝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確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應用裝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進行建設,并將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要求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應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技術,推進綠色建筑建設運行數字化。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菜單式等全裝修方式。

        全裝修使用的材料和產品,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第五章 引導激勵

        第三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產業發展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制定鼓勵政策,促進綠色建筑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綠色建筑發展實際,統籌安排資金,重點用于下列工作:

        (一)綠色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制定;

        (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超低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等項目示范和區域示范;

        (四)綠色建筑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等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五)綠色建筑發展宣傳。

        第三十三條 對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筑的,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建筑物外墻外側保溫隔熱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

        (二)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三)新建民用建筑實施屋頂綠化的,按照有關規定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四)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項目,其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裝配式建筑各單體地上規劃建筑面積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計算;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最低標準等級綠色建筑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商會等單位開展綠色建筑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咨詢服務、綠色建材評價和建筑能效評估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參加綠色建筑創新獎等獎項評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未按規定注明綠色建筑標準等級要求的;

        (三)對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未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等級進行建設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未明示建筑工程綠色建筑標準等級或者參數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等級進行驗收,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等級相關要求的建筑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等級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或者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包含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用途的建筑。

        (二)裝配式建筑,是指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等。

        (三)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內可以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第四十條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不適用本條例。

       皖南古民居、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筑物等的綠色化改造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一條 鼓勵工業廠房、農村自建住宅參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或者采用綠色建筑技術建造。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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